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玉山县下塘初级中学体育特长生。
2020年4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方某敏驾驶号牌为赣E47XXX的轻型普通货车沿下塘—筠郑由东往西行驶,因违反超车规定与同向原告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刮碰,致其受伤。
经玉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方某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玉山县下塘初级中学为其办理了休学一年手续。
被告方某敏驾驶的号牌为赣E47XXX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休学损失200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休学一年,增加了休学期间一年的相应生活消费支出,亦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
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是直接损失而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原告就读于农村学校,结合2021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663元,故酌定其休学损失为15663元,对其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在校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休学损失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往往会涉及误工费,当被侵权人系在校学生,并不存在误工损失。
但因交通事故需治疗、休息等导致学业受到影响,甚至不得不办理休学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在休学期间产生的相应生活消费支出、延误参加工作而增加的家庭消费支出等是合理损失,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该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经实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合理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判决合理认定了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休学损失,符合《民法典》的公平理念和损失填补原则,积极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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