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典》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
1. 。即一方已经有存在,又与他人或者以名义共同生活。
2. 与他人。指有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实施。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等。
4. 虐待、家庭成员。比如长期打骂、不给基本生活保障等。
5.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无方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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