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没办理登记怎么办
未办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先,未办理登记的并非,但未设立。这意味着可能仍需承担约定的责任,但不能就优先受偿。
其次,如果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并且完成了相关的转让手续,那么人无法主张抵押物的权利。
然而,如果抵押人存在导致无法办理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尽快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办法,比如补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协商其他。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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