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目的不同:是以确保的履行为目的,当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优先受偿。用益物权则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旨在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客体不同:担保物权的范围较广,包括、和权利。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为不动产,比如土地。
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而存在。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存在。
存续期间不同: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通常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财产的变价来实现。用益物权则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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