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依法发包工程: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的单位,不得。
2. 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向有关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所需要的,且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 保证必要的建设资金:不得迫使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 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
6.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7. 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返修: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组织返修。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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