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可以有什么权利
参加调解的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1.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能够充分陈述自己对于的看法、要求以及相关理由。
2. 知情权:有权了解与损害赔偿相关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调解的进展情况。
3. 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对调解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或者调解人员的行为等存在不同看法,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4. 平等协商的权利:在调解中与其他参与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公正的协商。
5. 申请回避的权利:若认为调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6.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可以在必要时咨询法律或参与调解,以保障自身。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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