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可以有什么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可以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解主持人、相关证人等。
在损害调解过程中,以下人员通常会参与其中。首先是当事人,即遭受损害的一方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他们是调解的核心主体,对赔偿的具体事宜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当事人有权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协商解决争议。其次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们可以是或其他被授权的代表,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策略。调解主持人也是重要的参与人员,其负责组织和引导调解过程,确保调解按照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维持调解秩序,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此外,如果有必要,相关证人也可能被邀请参加调解,他们可以提供与损害事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还有可能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代表,特别是在涉及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他们会参与到调解中来,就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进行协商。总之,这些人员的共同参与,有助于推动损害赔偿调解的顺利进行,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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