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举证责任谁承担
在环境案件中,的分配较为特殊。通常由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1. 这是因为行为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往往难以获取和掌握相关证据。
2. 基于和保护受害人的考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以平衡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
3. 但受害人仍需就存在以及污染者排放了等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 例如,如果受害人能提供自己因环境污染而患病的诊断证明,或者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监测数据等,有助于推动案件的进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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