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怎么规定的
在环境案件中,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之间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者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对于受害者而言,其通常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结果,比如自身健康受损、财产遭受损失等。
而污染者如果主张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或者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基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获取证据和专业知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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