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还对学生受伤有责任
尽到了管理义务,一般来说对学生受伤不承担责任。
1. 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比如提供了安全的学习环境、制定了合理的规章制度并有效、对可能的危险进行了充分的警示和防范等,那么在学生受伤事件中通常可以责任。
2. 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学生受伤是由于学校设施存在隐蔽的、难以预见的重大,即便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没有明显,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
3. 另外,如果学生受伤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学校在协助处理和保障学生权益方面可能仍有一定的义务,但不是直接的。
总之,判断学校是否对学生受伤负责,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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