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哪些(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哪项)
近年来,skr、pick、C-bit等网络热词备受商标申请人追捧,早早被申请人瞄准。不久前,网友在微信聊天中常用的“捂脸”表情被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社会热议。笔者将简单分析一下“蒙脸”表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凡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符号、色彩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元素的任意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将“蒙脸”表情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另外,注册“蒙脸”这一表述作为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表情符号作为商标不会给网友聊天造成困扰,也不会影响网友在聊天时继续使用“捂脸”表情符号。因为“捂脸”表情符号商标批准使用在第25类,包括T-衬衫、服装、衬衣、婴儿服、鞋、帽、袜、手套(衣)、领带、围巾,共10类。换句话说,仅限他人生产、销售的使用“面罩”的服装产品”表达会受到影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使用“捂脸”表情符号的注册商标,不得损害“捂脸”表情符号创作者及其权利人的在先权利。“捂脸”表情符号创作者及其权利人的在先权利亦不得损害。所有者拥有著作权吗?也就是说,“蒙脸”这一表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表情符号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分类讨论。
首先,以《阿狸》、《敖大喵》为代表的纯动漫系列表现形式,都是有版权的。这些表现形式的创作是创作者基于灵感和智慧独立完成的。与以往传统的可爱形象不同,其动态表情不仅生动活泼,而且具有鲜明的设计语言和色彩,因此具有很强的原创性。这种体现作者独特构思和设计的表达方式,通过网络等形式广泛传播,显然可以被他人感知和复制,因此也具有可复制性。因此,此类表达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基本要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次,视频截图和照片所形成的表达方式是受版权保护的。这类表情通常是综艺、电视剧、电影等作品的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要题材。网上流行的这类表述的代表人物有姚明、“尔康”周杰、岳云鹏等。有两种表述方式。第一种情况是简单地捕获图像而不添加任何元素。这类表情并没有添加截图者对图片的独特表情,只是简单地对图片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因此并不具有原创性。第二种情况是截图制作者通过重新排序、整合形成新的故事,赋予这些图片新的内涵和意义。比如,有网友将自己喜欢的明星在不同影视作品中的截图进行整理,并搭配台词,组成新的故事。他们创造的表达方式是原创的,因为它们添加了新的智力成分,并且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最后,基于卡通图像和视频截图再创作的表达方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存在争议。更常见的是在这些图片中添加一句话或一些新的图案。有人认为这种再加工方法过于简单,添加的智力内容太少,不具有原创性。笔者认为,此类表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讨论。有些再加工方法虽然简单,但如果与原始素材的表达内容有很大差异,仍应视为原创。例如,达利版的《蒙娜丽莎》就是对达·芬奇创作的《蒙娜丽莎》的再创作。达利版的蒙娜丽莎虽然简单地增加了胡须、眼线、粗眉毛等,但却充分体现了达利丰富的想象力和鲜明的个性,与蒙娜丽莎原本温文尔雅的性格一致。差别很大,应该认定为原创作品。相反,如果再创作的表达方式与原作品的差异过小或不明显,则不应被视为具有版权,也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素来看,“蒙脸”表达具有浓厚的设计色彩。创意的表情设计给人一种悲伤、喜剧、乐观、无奈的直观表达,独具匠心。此外,该表情被固定在微信平台表情库中,网友可以合法下载、复制和使用。因此,“蒙脸”表现形式应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形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微信中设置的黄脸表情中的黄色元素,并不影响表情原有的表情。简单地将表现形式改为黑白表现或改变色彩的使用并不能产生新的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使用“蒙脸”表情符号注册商标,申请人要么拥有“蒙脸”表情的著作权,要么得到了“蒙脸”表情创作者的授权和许可。捂脸表情包和“捂脸”表情包的主人。否则,未经许可从网络下载复制“捂脸”表情并申请注册商标,将涉嫌侵犯“捂脸”表情创作者和“捂脸”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覆盖”表情符号。权益。
事实上,在当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人喜欢直接从网上下载图形图像来申请注册商标,没有考虑到图形图像创作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做法已涉嫌侵权。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商标权和版权的双重保护机制,努力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尊重知识产权。(陈若愚)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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