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技巧(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专长职业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代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以下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摘录:
检察机关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8月17日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因工资问题,在普洱市思茅区XX建材有限公司住宿区寻衅滋事。未经黄某许可,强行搬走黄某住宅的财物。踢开门后,他走进房间,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杯,就扔到了黄的头上。随后,他从床尾拿起一把水果刀,强迫黄某与扣了他工资的唐某对峙。打开。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理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面及侧面照片、基本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逮捕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等材料。决定、扣押清单和随附文件。案件移送清单、身份证明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谅解书、证人唐、李、郑、钟、杨、吴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供述,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辩护、认罪和处罚。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他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并签署了认罪书。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
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检方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会再造成危害。社会。因此,本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010-30000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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