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官司怎么打(房产析产后一方不同意卖)
很多人关心,
打官司要花多少钱?
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
01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根据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区别,按照不同标准收取: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因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离婚等个人关系或者非财产关系提起诉讼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名誉权等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财产纠纷诉讼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财产案件)
1、1万元以下:50元:
2、1万-10万元:目标金额2.5%-200元;
3、10万-20万元:目标金额2%+300元;
4、20万元-50万元:目标金额1.5%+1300元;
5、50万-100万:目标金额x1%+3800元;
6、100万元至200万元:目标金额0.9%+4800元;
7、2-500万元:目标金额0.8%+6800元;
8、5-1000万元:目标金额0.7%+11800元;
9、10-2000万元:目标金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目标金额0.5%+41800元。
以10万元财产案件为例: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
02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
1、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常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工误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实际发生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03
律师费
如果您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您将需要支付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如计件收费、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应急代理费等。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保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和《律师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缴纳、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按照政府指导价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八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确定。第九条市场调整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协商律师服务费用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度;(3)客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目标金额按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等。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小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应急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应急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费;(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团体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费用金额或者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律师服务的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件。
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更改收费项目或增加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票据。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查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需要预收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估算表,经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缴费用和异地办案路费清单以及有效凭证。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客户不得支付。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助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开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必需的;(二))提前或者推迟实施政府指导价;(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取费用的;(四)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五)明显低价收费按成本收费的不正当竞争;(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律师事务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书的;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规定;(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路费估算,未开具律师服务费法律票据,未向委托人提交代理费、异地办案路费有效凭证;地方;(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件、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规定;(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罚。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调解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本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计[1997]286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价计[2000]39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11号提案答复的函(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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