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继承人一人不同意卖房可以卖吗(五名继承人一人不同意卖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案件背景:四人因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各继承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后,其中三人欲出售该房产并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另一位则坚决不肯出售,因为该房产已被他长期占用。共有人对于如何处理以股份形式共有的财产存在分歧。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两人委托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以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案将结合王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进行详细阐述。1、原告刘殿、周某诉称,陈敏、周贵为夫妻,育有三子,即长子周全、次子周福、三子周。刘殿是周氏的妻子,周氏的女儿是周全唯一的女儿。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陈某民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周某贵于2018年1月6日去世。陈某民、周某贵去世后,留下了202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中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刘某某、周某某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三的房产份额,周某某的女儿继承该房屋。房子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周某福继承了房子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由于双方长期存在矛盾,无法共同居住和使用争议房屋。同时,对于争议房屋的分割也未能达成共识,争议房屋已在其子的怂恿下被周某福占据并控制。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原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原告将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原告诉请如下: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中路202号的房屋为周某、刘某所有,周福及周某之女与刘某合作戴某和周某转让房屋产权。该房产登记在刘殿、周名下,刘殿、周向周富、周女儿各折价63.25万元购房。2、被告人周某福、周某福辩称,被告人周某福辩称:我不同意刘殿、周某的诉讼请求。他们所依据的继承纠纷民事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我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那个判决。我认为法院应该重新审查继承纠纷案件,重新分配每个继承人拥有的财产份额。同时,刘殿、周提起的继承纠纷已确认了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法院已完成遗产分割。如今刘殿、周某再次就共同财产分割提起诉讼,违反了“事不成定”的民事原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周女士辩称:本人同意刘殿、周某的主张,希望涉案房屋尽快变现并合理分配。三、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民、周某贵系夫妻关系。他们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周某全、次子周某福、三子周某。刘殿是周氏的妻子,周氏的女儿是周全唯一的女儿。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陈某民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周某贵于2018年1月6日去世。2018年,刘殿、周因继承纠纷起诉周福、周,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北丰窝中路202号某房屋分割。2019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所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中路202号房屋归属周某、刘典、周福所有。根据股权继承,周、刘典继承了四分之三的股权份额,周福继承了八分之一的股权份额,周典继承了八分之一的股权份额。周某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周某福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福的再审申请。周某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察,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并未支持周某福的监察申请。2021年8月31日,刘殿、周根据上述判决,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为涉案房屋申请了新的房产证,登记在刘殿、周、周福、其中周持有总股份八分之五,刘殿、周福、周女儿各持有八分之一股份。涉案房屋实际为周某福儿子居住、使用。刘殿、周某表示,现与周福发生激烈冲突,无法共同分享涉案房屋,故要求分割房屋。经刘殿、周某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21年11月19日估算涉案房屋估价为506万元,周某福对此不以为然,评估机构出具异议答复书,未对评估报告结论进行调整。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刘殿、周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他们按照鉴定报告中的金额,向周富、周某女士每人支付了63.25万元的折扣,并表示将支付相应的款项。能力。一位周女答应了。周某福对此并不认同,称继承案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本着“一切都还没有定下来”的原则。刘殿、周某无权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您不同意以任何方式转让您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也意味着您无法支付房屋的折扣价。至于刘某和周某的比例,双方一致认为涉案房屋中刘占四分之一,周占四分之三。四、法院判决结果1、北京市海淀区北丰窝中路202号房屋为周某、刘某共同所有。周先生持有四分之三的股权,刘殿持有四分之一的股权。2、周某、刘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富、周某女房贴息各支付63.25万元。3、周某、刘某向周某、周某支付上述房屋折价后三日内,周某、周某配合周某、刘某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5、王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而同意不分割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从其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份额共有的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当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分割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继承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由刘殿、周某、周福及周某的女儿共有,四人之间并无其他特殊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共有人之间关系极其恶劣,确实不可能共同使用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股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原告刘殿、周某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由于本案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周某福请求法院以“无饼干”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由于原告周某、刘某持有涉案房屋的最大份额,并自愿表示有能力按照评估价对房屋进行折价,而周福明确表示不具备折价能力。之后,周某的女儿也同意了周某和刘刘的要求。
因此,法院经综合考虑,认定涉案房屋为刘殿、周某所有,并按照评估价给予周福、周某优惠。本案中,我们代理原告周某、刘殿。经过多次尝试,我们取得了胜利的结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往往是在各继承人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各继承人按比例持有继承的房屋时,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就如何处理该财产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是由于业主之间长期存在严重矛盾无法调和造成的。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共有人希望将房屋长期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共有人急需用钱。尽快卖掉房子变现现金,分钱。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共有人希望长期独占该房屋。在其他情况下,共有人年纪较大,不想将冲突留给子孙后代。总之,各共有人基于各自的考虑,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继承的财产或者其他不便分割的财产,他们不能就处理达成一致,但也不能共同持有。因此,可能会出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本案中,继承导致了多人共享房屋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共同持房的原因有很多。我们代理的案例中,有亲友共同投资买房的案例,有夫妻共同购买婚房的案例,也有离婚后房子共同持有的案例。无论何种原因,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持有,且没有就如何处理财产达成一致,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划分的话,有三种方式。第一个是,如果原告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将房屋判给原告,原告应按被告应得的房产份额进行折扣。这种上诉适合被告不想要房子或者即使想要房子但没有经济能力给对方折扣的情况。因为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如果原告经济状况不好,要求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将按原告的房产份额打折。当被告有经济条件并且迫切想要房子时,这种上诉是合适的。否则,就有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告以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支付原告折扣为由拒绝将房屋授予被告,法院就会判定该房屋不具备必要的资质。很有可能以分割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是原告声称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所占财产份额的折扣,请求法院下令拍卖或出售共有财产,以便共有人可以分割出售的财产根据其股份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近年来代理的案件中,除原告因年龄、经济状况不佳而急需医疗或养老费用等紧急原因外,此类诉讼请求均因其他原因被法院驳回。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势均力敌,都希望房子归自己所有,并就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对方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让原告和被告根据确定的财产市场价值出价,出价较高者将获得该财产。由于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结果也会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决定是否符合现实分割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纠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合案件具体情况的诉讼策略,否则可能会事倍功半。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房产的市场价值并不需要评估。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确定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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