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现在(农村土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多少钱)
【案号】(2015)朝中执法4号
【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聚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法院强制执行宅基地。复审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隶属于中央政府。”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条规定宅基地。申请基地行为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划拨资格的限制,但并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潮中法制附字第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兴友,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执行申请人:饶平县皇岗镇新房建设队。
被执行人:张产珍,又名张产珍,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张兴友对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朝平法制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拍卖受让人可以限定为标的物所属集体组织成员,不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权利。其次,异议人依据第《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条第一款明确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房屋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除外。”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可以裁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办理。但应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主张可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执行标的,依法处理。异议人张兴友拥有多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有能力履行本案债务,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司法权威。综上,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异议人张兴友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二十五条、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友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张兴友表示:1、宅基地受让方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格限制。法院通过拍卖强制转让宅基地,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丧失。扩大享受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2、司法拍卖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必将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房”制度;3、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存在法定法院拍卖宅基地的依据;4、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法院通过拍卖程序转让宅基地,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5、宅基地是村民享有的一项有保障的权利,只能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内出售。该组织成员具有人身依赖性和社会保障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主体;六、受让人不得通过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司法拍卖不具有实质性意义;7、(2015)朝平法制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列举法律错误。本案宅基地不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饶平法院在拍卖宅基地前未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达成一致,违反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朝平法制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及关于终止申请人位于港前村善芬路北三地块东的房产权利的裁定书。饶平县前东镇。拍卖饶平县前东镇岗前村山汾路北五地块以东的4号至6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本院查明……同日,饶平县人民法院还作出(1999)饶法知字第174号会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兴7处宅基地。2015年3月31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饶法知字第174号惠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兴7处宅基地并拍卖经过摇珠选定代理机构广东粤潮拍卖公司,张兴友的七处宅基地定于2015年4月30日上午10点在潮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张兴友对饶平县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其七处宅基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饶平县人民法院不予拍卖上述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本案,案号(2015)朝平法制一字第1号,并于同年4月29日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复议申请人张兴友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朝平法制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2015),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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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首要焦点是复议申请人张兴友的宅基地是否可以拍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法院强制执行宅基地。因此,饶平县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复议申请人张兴友的全部宅基地。复议申请人张兴友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范了宅基地的申请行为,对农村村民分配宅基地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申请复核人张兴友的宅基地拍卖是否侵犯了其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人民法院采取前款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保留必要的居住住房和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复议申请人张兴友及其抚养的家属,在满足一般生活必需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宅基地的执行,但复议申请人在异议中未提出、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是宅基地拍卖受让人等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者纠正裁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这里的“执行行为”是指实际已经发生的执行行为。本案宅基地拍卖受让方等事项尚未发生,即执行尚未实际发生。因此,本院对这部分复议事项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复议申请被驳回。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首席法官陈景存
刘文峰法官
代理法官林书焕
2015年6月1日
陈斌书记
来源:潮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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