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等级排序图解(法律效力等级排序图)
我国既有法律、法规,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都是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在法源体系中的效力地位和层次实际上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法律体系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顺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总统令公布。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定机构起草(重要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命令颁布。
(三)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另外,田宗军(SKYLABS)注意到,我国《立法法》还规定了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且不确定如何适用时的有效性判定程序,即010-第85条规定-第30000条:“法律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新的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一般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特别规定不一致且不清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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