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婚姻法2021年家庭暴力)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我该怎么办?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临时庇护救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消快令”立法要求,围绕政府职责和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对家庭暴力处置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职责,加强网格化管理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我省“十四五”规划提出深入实施幸福家庭“每个家庭的健康工程,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这些要求都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关。”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文军说。
为此,《办法》号文件在细化政府职责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基层社会发展治理工作内容及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相关求助,为受害人提供住所等临时救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件收集、整理、公布机制,开展案例阐释和警示教育活动。统计部门要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纳入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数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走访、检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报告相关信息。
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办法》明确社会各方责任。对于群众团体和媒体,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有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要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的作用,提供相关咨询,受理相关投诉。其他有关单位则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并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调解、解决家庭纠纷。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和个人,《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鼓励村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制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必须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反对家庭暴力,树立良好的家庭传统,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临时安置点实施分类分区救助
《办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救助渠道,包括接到家庭暴力投诉、举报或帮助的单位要做好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并转介相关组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时,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紧急安置和预警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后及时出动警力,及时开展法律调查取证、伤害评估、告知受害人权利等,并提供应急服务。对有危险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搬迁。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轻微,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情节和期限要求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警告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警告信的施暴者和受害人进行约谈。
为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流离失所、惶恐不安,《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收容所,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提供紧急避难和救援服务;临时安置点应当按照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援服务,提供转介服务,保护受害人隐私。《办法》还明确了临时安置点必须满足的条件,并规定相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
如果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重症患者、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要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24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报后,及时派出警察处理,并通知人民法院被诉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殴打、威胁,胁迫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履行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群众申诉。法院可以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范天骄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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