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土地纠纷怎么处理(村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土地纠纷占较大比例。有的承包了村集体的林地,有的村民去林地植树;有的承包了村集体的林地,另一村的村民说,部分土地属于他们村;往年,我看到别人承包的土地荒废了,我就去耕种;有的人多年不在家,承包地边界不清……遇到此类纠纷怎么办?以下是给您的一些建议。
首先,需要确认争议土地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哪个集体,以及谁拥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分配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纠纷,由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取得的资源。或者使用该权利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的。
有句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国还有一个用千金买邻居的故事。发生土地纠纷时,有关各方应互相理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确认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及时止损。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因情况紧急需要提前执行的,可以依照第《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前执行。
最后,要区分侵权性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首先是公民权利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干涉承包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人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因此,当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并遭受损失时,可以收集侵权事实和相关损失的证据,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对于损失。
二是行政侵权维权。《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主管机关。重新考虑。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不得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为违法的,应当同时作出决定,并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三是对刑事侵权行为的维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三十四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000元以上;(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抢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行、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八十三条房地产毗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照明等毗邻关系。公平合理。给相邻当事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妨碍,赔偿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干涉承包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人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如发生纠纷,出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素材来源:龙城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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