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村民土地犯什么罪(购买村民土地不经过村委会可以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自建住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家住忠县的何某“购买”村民杜某的承包地用于建房,未经批准自行建造房屋,并陷入土地纠纷。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该土地出让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土地费及梨树补偿费1350元。
案件简介
他和杜某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21年10月,原告承包商何某“购买”了被告杜某的承包地,用于建房,并向其支付土地费1100元、梨树补偿费500元。随后,原告组织进入工地进行施工。随后,双方因陆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土地承包经营者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费和梨树补偿费。
法庭裁判员
忠县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一是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协商转让的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原告改变农用地用途建造房屋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但涉案土地出让未报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无效。二是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责任。原、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熟悉和了解土地流转和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程序和限制条件,仍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并部分履行。涉案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三是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土地费1100元是被告因土地出让而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号第157条的规定,应退还原告1100元。对于丽树赔偿的500元,根据双方责任分工,被告应返还原告丽树赔偿的250元。综上,作出上述判断。
法官陈述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农用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国家对土地使用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农业用地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村民建设自建房屋,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否则,轻则民事诉讼无效,重则可能追究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予以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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