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n+1(劳动纠纷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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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的真正定义是什么?
“N”是指经济补偿。在某些特定解除情形下,公司需要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员工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是指代通知的法定付款。仅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第40条规定,非劳动者过错的三种情况,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这是指法定给付。
从原义来看,是指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所以称为“代发工资”。的通知”。但这并不排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取消。如果公司愿意额外支付+1、+2、+3.如果员工协商一致解雇,则无需支付替代通知金。这只是公司为了尽快与员工达成协议而额外支付的激励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非因工作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劳动者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的;(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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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通知金的标准是按照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吗?
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员工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代替通知的标准也是员工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照该职工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选择加发一个月工资的,加发工资按照该职工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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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单位时,我应该选择通过支付代通知费立即终止还是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
由于公司招人难,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抱怨从公司辞职,但公司不会放走员工。有些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哪种方法更合适?
笔者认为,两种方式均不妥当,应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方终止改为单位建议协商一致终止。
首先,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终止是受到限制的。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病进入医疗期,或者怀孕进入妊娠晚期的,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方终止,必须延长至相应的情况下才能解除。情况消失。
其次,如果员工已经提出辞职,并且心思不再放在工作上,建议公司不需要选择30天通知方式。此时建议公司自行承担经济补偿,公司建议改为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条单位单方终止。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注销程序极其严格,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最好方便协议的签署;其次,注销费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单方面注销甚至需要支付代理人费用。通知费的成本略高。第三,从风险缓解的角度来看,协商一致剔除单位的风险为零,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剔除单位的风险极高,因为单位程序往往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要求,当然是在同等成本下选择风险最小的方式取消。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与雇主分离。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二)在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四)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五)女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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