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欠款怎么判决的(买卖合同纠纷欠款怎么判决案例)
原告芜湖某化工公司向被告黄山某公司供应化工产品。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双方分别约定产品的单价、数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计量方法等。合同总金额8.6万元。同时约定被告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结清供应商当年的全部货款。否则,被告应承担本协议项下标的金额2%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相应产品,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截至2018年8月15日,双方经和解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03051.20元,被告财务部门出具了收款单。此后,被告又陆续支付6万元,尚欠未支付的款项43051.2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结单收据、付款收据、承兑汇票、银行对账单、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43051.2元,尚未支付。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购销合同以及原告提交的聘请律师合同和服务费支付发票中均有明确约定。可以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了5000元律师费。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还主张按照原购销合同金额86000元计算,支付2%的违约金,即172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未付清原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客观损失,本院认定被告的基数为43051.2元。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王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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