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案例(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意见)
在非法拘禁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1、不承认被拘留。受害人有多次离开的机会,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不足以认定为非法拘禁。
2、承认有拘留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损失,社会风险明显较小。
3、拘留是有原因的,爱情纠纷和过度行为是为了留住受害者。
典型案例:【判决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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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赵某与霍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5月期间交往,因霍某经常酒后殴打赵某,赵某与其提出分手并躲避。2012年6月23日至7月2日,霍某将赵某非法关押在双台子区宋家村家中、顾家村偏僻平房等地,对赵某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个人自由。
轻罪原因: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霍某有罪。由于本案系被告人霍某未正确处理与被害人赵某的恋爱关系引发,且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故可从轻处罚。
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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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典型案例:【判决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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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在校学生,不需要量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拘役。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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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庭认罪、悔罪、认罪、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案例:【判决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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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官指控他犯罪并被判有罪。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能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两人爱情纠纷,非法拘禁被害人。作案后,他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6、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对方理解。
典型案例:【判决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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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在校学生,不需要量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拘役。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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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庭条件较差、家庭生活困难等,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
律师在为非法拘禁辩护时,应区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辩护角度。法院一般会支持认罪、认罪、接受处罚、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等理由。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律师都必须积极主张这些理由,尽力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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