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及特征
一、非法行医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本罪的主体特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性,即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而明知违法行医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未取得行医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为他人实施节育逆转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处以罚款;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重度功能障碍、死亡的;
(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产生传播、流行风险的;
(三)使用假药、不合格药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因非法行医行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助产士从事家庭分娩以外的医疗活动。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重度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被依法吊销医师资格的;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以及从事家庭分娩以外医疗活动的家庭助产士。
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按照专业类别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条件和需要,独立从事全科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批复,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在指导下的医疗单位试用期一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此,如果你是医科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并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并不构成非法行医。在司法实践中,医生的执业涉及两证: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判例,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视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格;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和方法符合医学常识,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行为,而是违反整个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才行医,这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二)从事医疗活动
这里从事的医疗活动,泛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手术,进行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疼痛、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不符合医疗活动特征的行为一般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利用迷信等方法对待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迷信致人死亡罪;如果医生没有资格应患者要求输液,或者在工作中偶尔使用复印的处方给患者使用,从而导致患者死亡。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客观上由于行为人没有重复实施这些行为,不属于医疗活动。一般来说,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三)医学美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采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等破坏性或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及相关人员符合非法行医罪要件的,也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例如,辽宁省沉阳市“顾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手术。药物过量会导致呼吸抑制,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肺、心脏、大脑等多个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因此,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年。
(四)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该人有非法行医行为;结果一定很严重。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一般不构成本罪。例如,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员从事合法的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但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犯罪行为
(一)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这两种犯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健康犯罪,客观上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但前者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必须具有行医资格。前者主观上表现为意向性;而后者则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前者仅限于非法诊疗活动;而后者则是由于在合法诊疗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而构成的医疗事故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形式,但造成医务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之一,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犯罪的危害后果相同。导致死亡。但前者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后者则表现为因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可见,前者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患者人身权利;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前者发生在非法医疗活动中,后者一般不会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一种犯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师职业资格的人;随后犯罪的对象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案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生职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但对于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则是一种疏忽心态;随后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后果有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然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规则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
3、客观方面不同。前一犯罪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或者技术过失;后继犯罪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四)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与过失死亡、过失伤害罪的界限。
这三起犯罪行为均造成人员伤亡。差异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而后两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中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场合不同。
(4)对象不同。
(五)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行医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是非法行医罪最重要的客观方面。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主要是行为情节轻重的区别。如果情况比较轻微,影响也会比较小。其中大部分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非法行医罪由于后果严重,需要刑事处罚。实施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
(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这两项行动均造成人员伤亡。区别在于:
(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主体,而后两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中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第二罪发生的情形不限于此。
(4)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而后两种犯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4.案例
1.非法行医案件,在认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情节时,应当区分逻辑因果关系和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宝庆非法行医案
【案件要旨】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加重情节。在确定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时,应区分因果关系和过错,即逻辑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得出被告人应当对造成患者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案号:(2015)二重兴康初字16号
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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