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犯罪记录网上查询免费下载官网(个人犯罪记录网上查询免费官方网站)
提起“无犯罪记录证明”,恐怕让派出所的很多同志都头大了。他们过去经常与群众争论。如今,很多地方都可以网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么好的功能,有多少省份上线了?怎么做?
经过全网搜索,整理如下。如果有不完整的信息,欢迎您在留言区补充!
山西省:关注“山西公安”,点击底部菜单“民生警察”,进入“一网一申”平台;点击右上角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照步骤进行申请。
辽宁省:下载“辽宁公安”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办理。
广东省:进入“广东省事务”APP或微信小程序,点击或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进入“无犯罪记录证明(服务申请)”,按步骤办理。
上海市:登录“随心办市民云”APP,或支付宝、微信“随心办”小程序。在申请中搜索“犯罪记录证明”并按照步骤进行申请。
江苏省:进入“苏州办”APP,在首页“搜索框”输入“无犯罪记录证明”,点击“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办理。
湖北省:进入湖北政务服务平台手机版。在常用服务中选择非刑事业务,在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选择公安机关和申请人信息页面。进行处理。
河南省:下载“河南警民沟通”APP,可在首页自行申请发放。
安徽省:下载“万事通”App,在首页搜索框输入“无犯罪记录证明”服务即可进入。点击进入申请处理页面,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申请即可完成在线申请。
贵州省:下载“贵州公安”APP,注册——,登录——便民服务——查看更多——证签发情况。
江西省:支付宝搜索“赣服通”,或下载赣服通APP进入平台。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点击进入服务。
四川省:认证并登录“天府通办”APP后,点击“我的”电子证书、“全部”进入电子证书页面。点击“添加证明”,选择“无犯罪记录证明”,然后点击“添加”。
陕西省:关注公众号“陕西公安”,点击下方菜单“在线服务”,进入“陕西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找到户籍中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项业务,并按照步骤操作。
山东省: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微警察”,点击底部“微警察”进行申请。
浙江省:您可以通过“浙江办”APP或小程序搜索“无犯罪”找到,然后选择对应的城区,按照步骤完成流程。
南昌市:打开支付宝“感付通”小程序,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操作。
株洲市:您可以通过株事达APP申请办理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海南省: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海南警察和公民信息”。进入首页,可以看到热门服务“无犯罪记录证明”。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下载、打印PDF文件。
甘肃省:微信或支付宝搜索“甘肃公安微警察”小程序,选择服务,选择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操作。
广西: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小程序“桂公安办公厅”-点击“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操作。
重庆市:关注“平安重庆”,在“警务快报处”查找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操作。
福州市:打开e福州APP,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无犯罪记录证明”,点击搜索,进入无犯罪记录证明服务页面:或点击“服务”页面上的证件办理,进入无犯罪记录证明服务页面。
河北省:通过“纪事班”小程序选拔公安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南京市:登录南京市公安“微警察”,在“户籍服务”栏目点击“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后,按步骤办理。
苏州市:关注“苏州市公安微警察”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手持服务进入服务页面,然后找到人事管理事项,点击“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操作申请。
哈尔滨:下载e秉诚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照步骤办理。
随附的: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和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构对犯罪分子的客观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形均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回案件、撤回起诉的,或终止调查,则视为无犯罪记录的人。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仅反映查询时平台上已录入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或者拟录用的职工的犯罪记录,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聘用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执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请参阅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的查询申请,由户籍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含180日)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在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询问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便捷服务需要,增加查询受理单位数量,也可采用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
第六条公民在居住地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公民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次数超过3次的,必须提交证明申请目的合理的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表明被查询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拟录用的人员。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七条受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单位询问不符合法定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查询与通知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发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则发给《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反馈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单位查询,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开具《查询告知函》,并注明调查对象没有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询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应当对询问异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处、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异议申请人应当并另行通知,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出具的文件确有错误的,出具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该文件,并重新签发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院判决有错误,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通知异议申请人向有关法院、检察院上诉。按照法定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使用虚假身份等方式申请犯罪记录查询,不得伪造、变造《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实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并对查询中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传播或者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开展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犯罪记录查询的具体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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