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怎么处理(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需要什么证据)
在网上侮辱他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兄弟”在群里吵架然后互相辱骂
他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1万元
张和李都是学校操场的居民。由于疫情等原因,张某组建了“**兄弟”微群。小组里有八个人。他们每天聊天、交换消息,缓解疫情封锁的压力。孤独。
今年2月以来,原告与被告在微信群中发生口角。两党一直保持着接触。虽然言语中有些冲突,但也算是日常争吵发泄一下吧。事已至此,如果双方都能退一步,这件事也只是邻里间的小争吵,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双方都没有和解,仍不肯让步。微群里,你来我往,互相批评,聊天的“水准”和强度逐渐加大。
2月17日,张某用恶毒言语侮辱李某。张某两次辱骂其后,李某连续“回击”十余条评论,语言十分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此时,张某并未在微群中回复,否则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张某遂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辩称对方先挑衅他,然后才“反击”
李某向法官称,2月17日,对方先向他挑衅,他随后“反击”。审判长对他说:“你看看你的微内容,一连十几条,现在回想起来,你还不好意思看这个内容吗?”经过约一个小时的交心聊天,李某承认自己在微群中发布的内容明显超出了双方此前聊天的“标准”,且连续多条内容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他愿意道歉并赔偿。
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分别采访,张某意识到自己在微群中的言论确实不当,李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对张某造成了名誉权侵害。李某真诚地向张某道歉,并当庭写下道歉信,并主动赔偿张某1000元。此案得到妥善处理。
律师声明
在互联网平台上侮辱他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北京市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表示,互联网并不是非法场所。如果您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侮辱他人,您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宣传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侮辱他人,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也可能泄露他人隐私权。这些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侮辱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是否给予治安处罚。
如果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严重行为。“公开”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以许多人可以听到或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开侮辱并不一定需要受害者在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符合本罪的典型特征。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编造、传播一些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的虚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刑法》条第246条的规定,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耀华提醒,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如有矛盾或纠纷,建议加强沟通,不要采取过度行动。
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声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他提醒,在微群中侮辱他人是公然的侮辱,其影响比电话、短信等方式更广泛。如果您发表侵犯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您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虽然微群体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随意骂人、在微群中散布谣言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于遭受虐待的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比如备份电话录音、微聊记录等。
相关案例
把怒气发泄在朋友身上,在微群里骂人5分钟
男子拘10日并罚新台币300元
近日,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韩某在微群中辱骂同村居民龚某,向好友发泄愤怒。辱骂持续了5分钟,言语粗俗,态度傲慢。龚认为韩某的举动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立即报了警。
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陈家琪说:“接到电话后,我们找到了龚先生,通过查看他的微聊记录,发现韩先生有辱骂行为。”持续了大约5分钟,他的语言很粗俗。”面对民警时,韩某对自己在微群中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陈家琪表示,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他们依法将韩某传唤至派出所。据韩某交代,他和龚某没有任何争执,平日里关系也还不错。那天,他只是想为同村村民的不平事作斗争,所以在微群里无端辱骂龚,只是为了泄愤。
目前,韩某因故意侮辱他人罪被大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300元。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服务人员
法院下令公开道歉并赔偿
近日,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物业公司并在微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纠纷案件。
原告方庆是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飞在物业处与方青因车位续租问题发生争执。事发两天后,刘飞在业主微群中发布了方晴的头像,并对她进行言语侮辱。
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青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据称,该微群内人员较多,刘飞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他的精神也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他公开道歉,并赔偿了相应的精神安慰和医疗费用。
在法官的批评和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随后,他在群里发布了方晴的道歉信息,并支付了1000元精神损失费。
华商报记者宁军实习生范家瑞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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