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无人告知的原因怎么办
生活多磨难,婚姻也难免会出现问题。当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协商一致,办理手续自然不可或缺。在现实生活中,却会出现因离婚无人告知而引发纠纷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当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办理离婚手续时,另一方极有可能会以未收到离婚通知为由提出异议,并诉请法院撤销该。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可见,未经对方同意离婚确实属于无效行为。如当事人因无人告知而未到场参加,导致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自愿原则。如果原告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离婚判决。反之,如果被告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一方明知离婚事项却故意不参加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则不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婚姻状况的变化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离婚登记的事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户籍信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等方式,及时掌握婚姻状况的变化情况。如果当事人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离婚无效之诉,那么当事人将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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