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200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_重复
案件简介
2009年,李某被江西省A公司录用,后被派往广东省东莞市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在东莞市为李办理了工伤保险。2010年1月27日,李某遭遇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李先生获得东莞市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0年,李某与B公司、A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自2010年6月31日起,李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劳动关系转移至A公司。李某在B公司的工龄并入A公司的工龄。在A公司任职连续计算,B公司不向李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今年3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按照江西省工伤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待遇标准以及他2017年的薪资标准。A公司坚持李某2010年在B公司时支付的工资应按照广东省的补偿标准执行。
争议焦点
李某飞因个人原因被原单位调到新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待遇是否按照当地标准支付?
最高法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号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的工作年限时,要求在新用人单位合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人民法院应当维持服务年限。”该司法解释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按照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请求工伤赔偿。新雇主。
笔者认为,李某因工受伤时,B公司是用人单位,A公司仅代表B公司履行了剩余责任。
2004年首次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的15个月,一次性工伤补助费为15个月。相关工伤医疗补贴为本人4个月工资。在2012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上述两项福利的总和也是19个月的个人工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10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21个月工资。
显然,以上两项福利按照哪个标准计算,对于雇员和雇主来说,结果会完全不同,特别是对于没有参保的雇主来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的工伤医疗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作为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支付。
笔者认为,三人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确认了李某与B公司劳动关系的终止,应以该时间作为计算上述两项福利的时间节点。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因此,本案中,显然应以李某工伤前支付的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结果
本案中,李某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当地工伤标准,即按照广东省工伤处理标准支付赔偿金。同时,2010年至2017年与A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上述待遇可酌情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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