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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什么犯罪类型(玩忽职守罪的意思)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严重不履行职责,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玩忽职守罪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案犯罪主体——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解释请参见滥用职权罪主体介绍。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乡(镇)工商所所长、合同制民警身为工人是否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作出了专题批复。

1、职工所在地乡(镇)工商所所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号(高检发审字[2000]23号)规定,由人事部门任命的、属于工人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在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时,依法履行的商业行政管理职责,以及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合同警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号(高技发审字[2000]20号),合同警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签约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条件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二、对玩忽职守罪的认识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公共财产、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本罪属于后果犯罪。构成本罪,不仅应当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还应当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解释[2012]18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应当认定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9人以上轻伤,或者重伤的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轻伤,或1人重伤,6人以上轻伤;(二)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本法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伤亡的前一段;(二)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教唆、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事故的损失继续或扩大的后果。或者救援工作被延误;(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第《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号(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20日发布),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件事实往往较为复杂,经济损失金额较大。两者造成的只是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不应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和失职渎职造成的严重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有时还造成政治不良影响。其中一些不能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和义务,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可能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由于疏忽,或者即使他预见到可能发生破坏性后果。但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知识或经验来避免有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一般工作过错。

三、本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号(高检发[2001]13号)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是当时发生的,而是发生在失职行为发生后一定时间的,失职行为应当自造成损害后果之日起计算。起诉该罪行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解释[2012]18号)第六条的规定,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条件的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期限,自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害结果;如果有多次有害结果,则从最后一次有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晶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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