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废止公告)
问:法律法规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应如何标注?
答:委托制作的食品标签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标签规定外,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注明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受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委托企业名称、地址和受托企业名称,或者仅标明委托企业名称、地址。
除符合委托相关标签外,还应遵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食品标签相关的其他规定。例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原产地,食品原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市政区域等
注意:
同时,必须结合地方法规。例如,上海要求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
2020年8月发布的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予以标注。
来源:质量云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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