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重复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的规定,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纠纷,均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劳动关系纠纷的确认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性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发生纠纷,经平等协商、协商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书面协议。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而产生的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引发的纠纷。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按小时计酬、同一用人单位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就业形式。
5、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
6、经济补偿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因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七、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因竞业限制而发生的纠纷。对负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存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
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常见原因。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以劳动仲裁作为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的案件不受前置仲裁的影响。
二是时效性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行进行高风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提前通知雇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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