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和投案自首的区别是什么(自首情节和投案自首的区别在于)
原标题:“刘士余自首”不准确!
5月19日,一条只有57字的官方公告刷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董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自首。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审查调查。
消息一出,不少网友评论:“又一位高官自首!”有媒体报道甚至在标题中使用了“刘士余自首”的字样。
其实严格来说,这种说法是非常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中,“投降”和“自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本期【《法将来临》律师声明》我将告诉大家“自首”和“自首”的区别。
说起来,刘士余已经是本月第二位自首的省部级官员了。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自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与中共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王铁使用的“投降”、“自动投降”等词语2018年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小组、副主任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投降”和“投降”有很大区别。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即视为自首。可见,自愿自首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首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首才能成立。如果自首后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避免情节严重,本案自首不成立。
如果一个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不自动自首,而是被动的,法律称之为“自首”。
同时,自首针对的是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有犯罪行为,自愿到有关机关履行所谓“自首”,并如实说明自己违法违纪的事实,但经过法律标准衡量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不叫投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刘士余本人曾说过,天使和魔鬼是一样的不同。
现在回想起来,意义重大。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已有5000多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
从这一点来看,不少违法违纪官员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以前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尽办法,直到事情败露;现在他们知道自己逃不掉了,还不如自首,说不定能得到坦白和宽大处理。毕竟,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刘士余的自首并非史无前例,更不是史无前例。如果那些犯了错误的官员以为反腐可以让他们休息、松口气,就侥幸蒙混过关,那他们只会犯更多的错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暂时迷茫、误入歧途。
如果犯了错误,应该尽快回头,主动向组织解释问题,这样才能重回正轨。毕竟,主动投降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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