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判决书怎么查询(事故判决书下来保险公司什么时候给钱)_重复
原标题:无接触交通事故,不碰撞不承担责任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决:事故双方均负过错责任,各承担50%的损失。
本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事故双方张某、陈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50%。
2022年5月,张某驾驶汽车在某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到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避开张某的车辆,与路边一棵树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天,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无法认定原因。随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张某向为车辆购买商业保险的第一保险公司和第二保险公司赔偿。上述单位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原因,不应承担责任。于是,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诉至淮阴区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单位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他的驾驶只是与陈某处于时空交汇处,并没有与陈某的摩托车相撞。陈的受伤与他无关。保险公司1、2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未认定发生碰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淮阴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接触并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的陈述以及所有现有证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张某驾驶汽车从辅路开至主路的时间、地点相同。张先生开车从东向南行驶。陈氏转身,径直从南向北而去。张某开的车比较危险。当其驶入主干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紧急情况下,陈某为了躲避车辆撞到了路边的一棵树。虽然两车没有发生接触,但陈某的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能给直行车辆让路。其对此次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他对这起事故也负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张某、陈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淮阴区法院在评估各项损失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剩余费用按张某事故责任的50%计算,由第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将赔偿陈某50%的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达成和解,判决现已生效。
(黄健)
法官陈述
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故障或者道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有过错,即使没有“联系”,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非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非接触式”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很困难。如果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双方过错,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对现场检查笔录等所有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查。相关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从而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的责任。(读者评委发言)
(人民法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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