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怎么办(工伤过了3年可以起诉么)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金。
网友咨询:
工伤认定期满后,应如何申请赔偿?
云南弘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回答: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办理工伤认定,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三种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
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指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协调区报告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协调区申请。安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云南弘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分析:
首先是法院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直接驳回受伤员工的诉讼。这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法律适用简单、操作方便。同时,可以减轻法院办案压力,避免法院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它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上,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索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导致案件的审理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符。
其次,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并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既肯定了受伤员工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又避免了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的负担。但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均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落实工伤认定程序事项,并行使监督权。工伤保险机构。其他部门无工伤。从认定权限上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
其次,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的启动程序,涉及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缴纳,不再是具体的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对于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国家在公法领域的干预权力。人民法院将此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不宜;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由人民法院自行认定工伤,会导致人民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也会导致当事人为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高工伤认定而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的情况。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办法,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事故的责任源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事故既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受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雇佣关系更加稳定。因此,法院提及职工工伤赔偿。依法依理处理此事并无不当之处。
但实践中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伤害赔偿的功能不同,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巨大的利益差异,成为一些受伤工人故意拖延工伤的原因。确定申请寻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如果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其结果对于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长远来看,势必导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工灾风险”的能力大幅下降,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李静律师简介
李静律师是一名专职律师,法律专业。以高分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执业多年。现受聘为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庭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合同纠纷、企业劳动用工案件、农民工工资索赔案件、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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