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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2020年3月22日签署该协议。
甲方: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XXXXXXXXX
执行合伙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
乙方:XXX(控股股东)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然而:
1、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制公司。它注册于XXXXXXXX。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总股本为XXX万元。分享。
2、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B”)及其他投资者于年月日与A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根据本《增资协议》办理增资,B成为公司股东。
3、B对A公司增资完成后,XXX(控股股东)仍合法持有A公司XXX00万股,为A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B公司增资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公司:
第一条利润保证
乙方承诺甲公司全年实现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人民币XX万元的目标;公司应当在上述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该所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A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最终依据。
第二条估价补偿
20xx年经营结束后,假设A公司20xx年经审计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小者)为K。当KR为万元时,公司被视为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公司大股东应将投资者的超额投资额以现金补偿的形式返还投资者,同时保持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变。补偿金额R=投入金额*(R-K)/R,应在年、月、日之前支付。
若A公司于当年、月、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上市申请材料,上述估值补偿条款将自动失效。
第三条股份回购
乙方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或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指定:
(一)因公司自身原因,A公司未能于当年、月、日之前在境内实现IPO上市;
(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个人诚信问题,特别是公司存在账外现金出售或者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人转让公司利益的情况。
乙方须自收到投资者“股份回购”书面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额支付。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下列两者较高者确定;
A。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按年复合投资收益率12%计算的收益之和,减去支付给投资者的税后股息(如有)和已作出的补偿金额R(如有);
b.回购时投资者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第四条利润分配
截至本年、月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可分配利润以及当年、月后及投资完成前公司产生的利润,在投资完成前不再进行分配。包括原股东在内的公司其他全体股东、投资双方将按增资完成后的股份比例持有股份。
第五条投资者权益
甲公司上市前,乙方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的,投资者将享有
可以使用以下选项:
(1)根据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出售的股份;
(2)根据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投资者优先于乙方向受让方转让。
出售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六条保密条款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传播本协议,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有效条款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自动终止;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在此期间,本协议暂停。
本《补充协议》是《增资协议》的附件,与《增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栏协议各方签字
甲方: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XXX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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