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法规定2023年新规)
金是一家自动化公司的员工。2019年4月,他遭遇工伤,住院40天后出院。医院出具诊断意见,要求再休息20天。
休息期满后,靳某又在家休息了三个月,但没有向公司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因此公司停止支付他这段时间的工资。
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金某为伤残九级。在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时,靳某要求公司偿还其在家休息三个月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于是,靳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
金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停薪和工资期限为12个月,其在家休息3个月符合规定。在此期间,靳某一直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所以公司应该正常支付他的工资。
公司认为,靳某休息了3个月,没有提供医院应继续休息的证明,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不构成靳某不来上班的理由,故它没有支付他工资。
金的要求
最终没有得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雇主按月支付。
无薪裁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损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因工受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后,暂停原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值得一提的是
带薪休假是指因工受伤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这并不意味着工伤需要12个月的休息和治疗。
当伤势稳定或完成治疗后,患者应出院。患者出院后如需继续休息,须取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延期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本案当事人出院后休息20天后未上班,且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休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提出这三个月的工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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