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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4

刚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取得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共七章79条,全面规范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范围、一般程序、简化程序、执行与终止、期限和送达等,建立了市场监督管理体系。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和各类证据收集、调取、出示、保全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查意见的内容和类型,增加了相关方面的时限要求。并提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开的强制要求,明确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以下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规定的重点摘要。

明确电子数据是独立证据类型

视听材料的差异化类型

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其中第四大类是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暂行规定》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与视听资料明确区分。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1、书面证据;

2、物证;

3、音像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核查、技术鉴定等,下同)意见;

8、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明确电子数据证据远程在线取证的有效性

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案件证据

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立案前取得的证据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此次,《暂行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

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前期核查线索时,通过远程在线取证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案件证据!

明确电子数据收集方法

列出4种可靠的电子取证方式

可以使用系统或设备来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相关数据的原始载体。

难以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可以通过复制、委托分析、定档、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明确电子数据辅助取证机制

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电子证据收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案件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也就是说,未来市场监管部门遇到一些复杂的电子取证案件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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