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上班看微信违法吗(驾校教练上班看微信怎么说)
2010年1月8日,张某加入A驾校有限公司担任培训师,并实行工时综合计算。A公司与张某于2017年1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4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号函,称:“张某:因您违反了我公司《员工手册》号第五条第十五款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们将于2021年8月24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您。”
2021年8月31日,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2天未休年假费用799.84元;2、A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410元;3、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认可仲裁裁决,但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1、被告A驾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未休2天年假工资799.84元;
2、被告A驾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41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纪行为,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无故连续三天旷工为严重违纪行为,这是合理的;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必须提前7天请病假上班,否则就是严重违纪行为,这显然过于严厉。
本案中,A公司援引《员工手册》号第五条第十五款规定:“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拨打、接听、观看手机。工作时间内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说与工作无关的事情。A公司提交的员工违规核查表、车辆视频等证据显示,张某在授课期间两次查看手机。尽管张某声称自己是通过手机查看A公司管理人员下发的通知和工作安排,但张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取得驾驶证后,对教练员的要求比普通驾驶员要高,教练员在工作时要警惕各种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而且,张某在《员工手册》收据确认书上的签字视为其知情A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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