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什么意思举例子(执行款提存是什么意思)
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由于市场资源分布不均、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很多经营者没有机会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相反,他们从承租人)处转租。为了规范转租行为,《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之前,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即使转租有效,第二房东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此时,下游分租客该如何摆脱被迫退店的困境呢?维持正常营业怎么办?《民法典》第716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2012年12月,出租人付某与承租人袁州公司签订了第《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号协议,约定租赁期内付某将袁州城市广场207号商铺出租给袁州公司统一管理。2012年,原洲公司可将店铺转租给他人实际经营管理;如果原洲公司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付有权解除合同。次年7月,原州公司与唐某签订了《远洲城市广场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付某的店铺转租给唐某经营快餐店,期限10年。此后,唐某出资装修经营店铺,并按期向原州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费。2018年3月,付某提起诉讼,称袁州公司拖欠租金一年,请求解除双方《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协议,并要求袁州公司及实际经营者唐某归还商铺。唐某在诉讼中声称,作为分承租人,他已按时向原州公司支付租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付某与袁州公司的合同终止,势必导致唐某无法继续经营,店铺装修投资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付某的诉讼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唐先生还表示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原洲公司向傅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法院认为,原洲公司拖欠租金已超过六个月,符合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分租客唐某并未实际代表付某履行付款,不足以捍卫付某的解除合同权利,故判决终止付某与原州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袁州公司与唐某返回袁州城至付某广场207号商铺。法官表示,在有效的转租合同关系中,杜三郡三郡省法院民事庭四级高级法官表示,虽然分租客作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诚实守信,承租人遵守合同,对出租人违约。当租金构成违约时,转承租人仍面临提前解除合同、终止营业的困境。此时,分租客该如何化解危机呢?《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转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转承租人应代表承租人付款。所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用来抵扣转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付租金金额超过该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也就是说,当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的租金,构成违约时,为了防止转承租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害其业务,可以支付所欠租金并代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从而实现出租人收取租金的目的,抗辩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达到维持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效果转租合同。应用该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出租人代付款意向明确。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转承租人如欲阻止租赁合同解除,应直接、明确地代表出租人表示支付意愿。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意愿不得含糊、保留或附加其他条件。上述案件中,唐某虽表示愿意代表原洲公司支付租金,但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时,要求支付租金的段落被打“”号表示删除,不存在诉讼中没有这样的事情。随后他当庭坚持代表原州公司向付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因此,唐某代付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不足以妨碍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可协商。也就是说,次承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无权对支付金额提出异议,否则将无法实现出租人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阻止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出租人同意与转承租人协商的情况除外。在上述案件中,唐某认为付某与原州公司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过高,请求法院减少代其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付拒绝的情况下,自然无法阻止租赁合同的终止。3.实际表示代承租人付款意向是指承租人代承租人付款应立即兑现。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给出租人、支付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或者依法提取相关资金等,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合同中。一张基于主观意愿的“空白支票”,否则即使满足了前两个条件,仍然无法阻止出租人解除合同。上述案件中,唐某虽然提交了愿意代表原州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书面意见,但并未实际履行支付行为。其主张的款项仍处于意思表示水平,不足以抗拒付某解除合同的权利。据此,生效判决没有采纳唐某的意见,支持付某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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