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条件(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的规定)
王先生生前欠债100万,未能追回。王某死后,王某的继承人王某、王某起诉债务人李某,要求偿还债务。诉讼过程中,王某另一继承人王某三申请参加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这100万元。
在本案中,有人认为王某三应该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有人认为王某三应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吗?
本所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涉诉双方对诉讼标的物有单独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与原告的请求权来源相同,具有同质性,基于同一法律依据。关系或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该共同诉讼人在请求权上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它不属于第三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指定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且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他应该被列为原告,而不是第三人。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必须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得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区分的原因还涉及到,如果存在独立第三方,则必须按照诉讼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额外支付诉讼费用。因此,第三人或原告身份的正确性关系到程序的合法性,必须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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