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八年后妈妈想对孩子说的心里话(离婚十八年后,再看林忆莲)
如果夫妻离婚时有未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诉讼时效有限制吗?小编为您搜罗了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例简介
原告与被告原本是夫妻。1998年3月20日,经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与被告离婚。宣民初字第391号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1、王某与李某离婚。2、王欣由王某抚养,自1998年4月起,李某每月支付200元子女抚养费。3、4号房房产。李某将继续居住在广外区三一里X号房两居室。当天的庭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我们来谈谈财产吧?
原有:古桥箱式空调一台、386电脑一台、电话一部、单人床一张、衣柜一个、18寸彩电一台、香雪海单门冰箱一台。就是这样。
对方:就是这样,没什么可补充的。
?这些东西在哪里?
原件:本区广外三亿里3号楼442室。
存在:是的。
?财产如何分割?
原文:我想要一张单人床,一个衣柜,一台电脑。剩下的就交给她吧。
是:同意。
?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受访者:“我们结婚后,住在本区广外三一里3号楼442室一套两居室,业主是李先生,房间是广安门医院给我分配的,我的雇主。离婚后我会继续住在这里。”原件:“我同意带着我的孩子搬走。”
在上述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提交了房屋产权证
2、分析与陈述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时,房某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未分割上述财产的产权。被告声称,调解书第三项:“房间内的财产,其余财产包括房间的一部分,不包括房产;其次,法庭笔录证实了上述内容。当法官询问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空调等财产一一陈述,并说明空调等财产均在本区广外三一里X室。法官对上述动产进行询问后,询问住房如何解决。被告表示离婚后将继续居住在那里,原告也表示同意。由此可见,双方对于三一里X房的居住情况已达成共识,因此,法官在调解书中表述了原、被告居住该房屋的意图,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对被告关于该房屋产权归属的主张不予采信。
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向法院提交了-室房产证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仍有未处分的夫妻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当依法分割。以及未参与离婚的妻子。原告与被告离婚期间未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请求分割房间
三、判定结果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第39条,作出如下判决: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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