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还在监护权可以转给别人吗-(监护人可以用孩子的房产抵押贷款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308号
裁判要点
1、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没有限制。抵押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代其签订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即使监护人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只是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否定合同的效力,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对方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以持有的“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七湖25号别墅”份额为依据的抵押合同中设立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黄云飞.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抵押人的身份进行限制。黄云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作为监护人代其签署了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使监护人温小乔代表黄云飞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云飞的利益,法律也只是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否定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的相对人成为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云飞的监护人以未成年人黄云飞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以获得贷款,并发表声明称不会损害她的利益。获得贷款后,她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是恶意抗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不予采纳辩护并无不当。
黄云飞声称,其监护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存在恶意串通。黄云飞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其主张也是恶意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二审提交的《声明》号,虽然二审法院接受了该证据,证明抵押合同的签订并未侵犯黄云飞的利益,该合同不应被视为侵犯黄云飞的利益。认定无效,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需要依赖于陈述内容的有无,即该证据是否应被采纳为新证据,并不影响诉讼结果。案子。因此,本案由于采用《声明》,不存在事实错误。
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主观恶意和明显过错。黄云飞主张华夏银行天安支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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