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没带走养过的猫(分手时男人哭了代表真爱吗)
相爱的情侣是形影不离的。当感情破裂时,分手的一方往往会觉得自己付出的所有爱情和青春都白费了,于是要求对方缴纳一笔“青春损失费”,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伤害。为了快速脱离关系,提出分手的一方往往会同意或签署相关协议进行担保,但事后又不愿意按照约定履行缴纳“青春损失费”的义务。因此,有的朋友遇到上述情况,会咨询律师,了解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支持。我们看下面的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6月,阿庆通过交友应用认识了阿明。阿明风趣幽默,善于制造惊喜,让阿庆心跳不已。两人经常约会吃饭,聊聊各自的人生理想。不久之后,两人都以为会见面。当找到灵魂伴侣时,爱情关系就建立了。交往期间,阿庆和阿明相处甜蜜,感情稳步进展。
两年后,两人决定婚前同居,并细化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同居一年后,阿青和阿明因性格差异打算分手。觉得自己处于劣势的阿青向阿明索要“青春流失费”。阿明同意支付10万元“青春流失费”,并签订一个月的合同。以后支付。
阿庆心以为是真的,等了两个月才催促阿明尽快还清10万元。然而阿明却违背诺言,甚至封杀了阿庆。阿青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阿明支付她“青春损失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庆分手后请求“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由于“青春损失赔偿”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阿庆分手后提出的“青春损失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律保护和支持。法院驳回阿庆的诉讼。问。
律师分析
夫妻分手时出现的“分手费”、“精神损害费”、“青春流失费”并不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提醒的是,借条形式的青春损失费用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只是给“青春流失费用”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现实中,也有缴纳青春损失费的一方事后感觉自己受到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返还相关费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未缴纳青少年损失费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会退还已缴纳的青少年损失费,也不会损害他人利益。
综上所述,青少年损失赔偿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道德情感范畴。法律并没有禁止这样做,但也没有赋予强制执行权。青少年损失补偿由承诺方负责履行。或者签订协议的一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自愿履行。
我们曾经相爱过,很容易聚在一起,又容易分开。既然做出了承诺,就应该尽力去履行,体面地离开,互不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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