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通知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怎么办(经法院通知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没有根据的;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审理,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新开庭审理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均未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开法庭的;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说明或者说明,致使审理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到法院通知出庭应诉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无正当理由的。经法院许可,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说明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解释或者解释,导致法庭审理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和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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