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集什么医疗事故证据
以下是在中应收集的一些关键证据: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单、病理资料、等。
医疗费用凭证:如缴费、收据等,用以证明用的支出。
医患沟通记录:如医生的说明、告知书等。
现场实物:如果与、药品等有关,应保存相关的实物。
证人证言:例如同病房患者或其家属的证言。
录音录像资料:如果在与沟通时有相关的或。
鉴定意见:申请后所得到的报告。
其他相关证据:如机构的宣传资料、承诺文件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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