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百分百解决债务的律师,背后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套路?
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纠纷激增,市场上涌现出一批宣称"专攻债务处理"的律师,他们打着"免诉讼清债""三天解决债务危机"等诱人口号,吸引深陷财务困境的当事人。但在这类看似专业的服务背后,往往暗藏诸多法律陷阱和行业乱象。 作为从业十余年的律师,我总结出以下四大常见套路,帮您擦亮双眼。
虚假承诺,偷换"债务减免"概念
部分律师以"债务清零""免除利息"为噱头揽客,却刻意回避法律风险,声称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让债务人免责,实则该操作可能构成《民法典》禁止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债务协商需以债权人真实意愿为基础,任何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减免方案"都可能被法院撤销。
隐形收费,玩转"低价引流"游戏
"前期只收500元咨询费"的广告屡见不鲜,但签约后往往会冒出"材料公证费""关系疏通费"等名目,更有甚者,以"风险代理"名义约定按追回金额的30%-50%收费,远高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15%上限。律师收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无明细报价的机构务必警惕。
拖延战术,人为制造"程序空转"
部分不良律所利用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虚构"正在与银行高层沟通""已启动特别程序"等说辞拖延时间,实际上可能连起诉状都未提交,等到当事人醒悟时,早已错过诉讼时效或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
威胁施压,游走法律灰色地带
个别律师教唆当事人通过"失联换协商筹码"或"伪造困难证明",更有甚者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债权人,此类行为已涉嫌《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当事人可能从受害者沦为共犯。
建议参考:
- 核实律师执业证号及律所资质(司法部官网可查)
- 要求书面列明服务内容、期限及收费标准
- 对承诺"全风险代理""保证结果"的机构保持警惕
- 涉及债务重组方案时,坚持三方(债权人、债务人、律师)共同确认
相关法条: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不得以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
小编总结:
债务纠纷本质是法律问题,但解决过程不应成为二次伤害的开始。 面对宣称"包解决"的律师,请牢记三点:专业服务必有边界、法律程序必有痕迹、合法权利必有保障。不要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更不要用违法手段对抗债务,真正的法律维权永远建立在事实与证据之上。 当您手握《还款协议》时,不妨多问一句:"这份文件经得起法院审查吗?"答案,或许就在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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