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2022年5月1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成本标准依据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
2、2022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费用标准依据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元,营业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为避免对标准适用的理解出现差异和偏差,根据省人民法院的通知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现将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包括两项内容: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家属的生活费用,这两项费用应分别列出并合并计算。
2、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有家属的,家属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赔偿项目,不影响伤残赔偿总额或死亡赔偿金,但必须包含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例如
A今年35岁,因交通事故去世。受抚养人是他8岁的女儿。家属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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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治疗和康复费用。合理的开支,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家属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补偿项目。但在审判实践中,家属的生活费作为一个独立的计算项目,与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
2020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号。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为江苏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如果被侵权人有家属,则家属的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必须将其纳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以保障家属的生存。权益;如果被抚养人是被侵害人的近亲属,除领取死亡赔偿金中包含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利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2020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件修改为:“第十五条死亡抚恤金按照死亡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提起诉讼的法院,计算时间为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伤残抚恤金或者死亡抚恤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提起诉讼的地方。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计算至18岁。家属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扶养人为多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文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2年2月15日,**审委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计算方式由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家属生活费由原来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改为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和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分别计算城乡居民,而是按照国家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指标计算。政府统计部门。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公告,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如下:1、2022年5月1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010-将适用。。相关成本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2022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费用标准依据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元,营业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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