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刑事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是指按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证据是指按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以及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再现和还原事件的真实本质。只有基于充分证据的判断才是公正的判断。
证据应当客观存在。伪造、毁灭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谓证据的“三个属性”是:
第一,客观真实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
其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必须与案件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律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审查。
总结起来,实践中的细节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是个人判断、逐一审查。也就是说,要确定案件中每一项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牢牢把握每一项证据的判断标准,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并进行权衡。任何不符合标准的申请都必须进行权衡。被认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综合判断,消除矛盾。如果矛盾不消除,则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法,又称实物验证规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的一切口头证据都必须与物证相验证,才是真实的。即使没有收集到物证,各种口头证据所涉及的人也必须得到核实。解释金钱、财产和物品的来源和目的地。
比如说,真的有这样一个人吗?以及涉案的钱财物是否有可靠的来源和去向等。定罪量刑不能仅凭口头证据。有口供但没有证据,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核实,或者说没有必要的证据来解释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可视为证据不足。
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不会离开犯罪现场,案件中的实物也被毁坏或挥霍,因此往往没有物证可供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必须执行物理验证规则。如果没有直接物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这个人确实存在,这件事确实存在,这段话确实存在,也确实存在。这些事情等等,总之,这个案子不能仅仅靠口供或者几个口头证据就能定案。我们认为,案件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量刑,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定案,仅凭一名或少数证人证言证明不符合举证标准,可以说是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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