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预防和分担老年、失业、疾病、死亡等社会风险。实践中,因未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为此,海淀法院法官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详细讲解了不同情况下劳动者在遇到社保纠纷时应如何维权。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账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王力称,其于2015年4月加入恒友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他多次要求恒友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恒友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无奈之下,2018年4月,他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恒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恒友公司辩称,其并非故意不为王丽处理此事,而是客观存在财务困难。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友公司在王力任职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王丽以此为由与恒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恒友公司应向王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宣判后,恒友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者虽设立了社保账户但参保范围不全的,劳动者有权索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观念仍然淡薄,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建立社保账户或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但未缴纳全部保险种类的,属于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规定,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持。缴费期限不足、缴费基数较低的,社保管理部门可能会被要求强制征收。原告陆鹏称,其加入远大公司时,双方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但远大公司按照月工资万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较低。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远大公司赔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远大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已就陆鹏的社保缴费基数口头达成一致,故不同意陆鹏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法官解读法律: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了社保账户,保险种类齐全,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较低等问题,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发现参保范围不全或者缴费基数较低的,可以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可以通过社保审计、劳动监察等方式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未在2011年7月1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业户口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赵军称,其为农业户口,2010年10月加入新科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应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科公司辩称,赵军是北京临时工,在原籍地有新农保。为了避免重复参保,赵军在合同期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由于赵军在外地有农业户口,而新科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故新科公司应向赵军缴纳其从就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前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2011年6月30日。保险赔偿。宣判后,新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法官解读法律: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2011年7月1日实施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能返还。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均可返还。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缴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这一责任不会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就业环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有助于分担经营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正确渠道积极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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