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协议认定
涉及纠纷买卖协议认定
安置房效力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安置房在买卖的过程中,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的都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的按照房地产交易的流程走就可以了,如果有违约情况,按照合同执行就行,如果您还有相关可以致电合飞律师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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