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父母的,儿媳离婚了怎么分配
一、拆迁房是父母的,儿媳了怎么分配
1.若待征收房产属于私人所有且房屋所有权乃在当事人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获得,则此类情况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符合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条件。
2.如待开发之房产系私人所有,其所有权确在婚姻关系建立后获得,则该待开发地产在拥有差额售价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应被界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形之下的待开发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待征收房产属于一方父母在其婚姻期间所拥有的私人房产,婚后因该房产发生变更而派遣拆迁事宜,现已获得并将的所有权登记于夫妻一方人名下,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所补偿的差价,即拆迁费,应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结算,因此,拆迁所得安置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依法予以公开拆分。
4.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发生了改变,需要拆迁,并且在经过事后处理后,安置房的所有权已经登记至夫妻一方名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终止婚姻关系时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此进行有尊严的拆分。
5.同样的道理,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姻期间租赁的公有住房,根据同样的逻辑,在经过处理后,安置房的所有权应该登记在双方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并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结算拆迁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所得安置房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无产权的房子离婚时法院怎么判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时,法庭会依据相关法规对此类房产的使用权作出明确划分。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针对争议阶段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地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房屋的使用权归属予以裁定。
在此过程中,实际取得此房产一方仅能获取使用权以及相对有限的收益权;而未得房者则需得到相应的补偿。
倘若后期双方各自取得了不动产的完整所有权,仍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需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争取房子的最终所有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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